根据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和吉政办发[2006]48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筹建工会期间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级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筹备金。建立工会后,由上级工会将不少于57%的部分返该企业工会。筹建单位在期限内(12个月内)建立工会,上级工会返还建会筹备金。筹建单位到期(12个月内)仍未建会,上级工会不需返还建会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