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费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19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工资总额无法确认的缴费单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规定,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