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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拨缴的工会经费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中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
[2006]48
号)中规定了代征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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